中文版  |  English  | 
>> 您当前的位置: 登录入口 >> 时评专论 >> 正文
  • 薛爱昌:为作为证明方法的“印证”辩护
  • 发布时间:2018/12/25 11:15:25 新闻来源: 本站 点击量:

摘要: 我国理论界围绕印证证明模式展开了诸多讨论,但对于印证的内涵、理论基础、必要性、前提条件等问题,还存在诸多模糊和误解之处。有鉴于此,应对印证概念作进一步具体化的界定:其内涵大于“一致性”但小于“蕴含”,相当于“相互符合”。印证作为一种证明方法,其理论基础是证据整体主义和作为“真”之标准的融贯论,而不是作为“真”之定义的符合论。鉴于人类的认知限度,印证是我们评价证据的必要手段,这一点也得到了心理学实证研究的支持。因此,从某种程度上说,印证方法具有生物学和心理学意义上的必然性。印证方法的有效应用,取决于其前提条件是否得到满足,而很多所谓印证规则的负面效应,恰恰是由于没有满足适用印证方法的前提条件所致,而不是印证方法本身所致。

关键词: 印证; 证明方法; 整体主义; 真; 融贯论;

相关链接:http://kns.cnki.net/KCMS/detail/detail.aspx?dbcode=CJFQ&dbname=CJFDPREP&filename=LAWS201806002&uid=WEEvREdxOWJmbC9oM1NjYkZCbDZZZ3FjOVBLTEM0dnVrZzR2bjlGbkxSQjk=$R1yZ0H6jyaa0en3RxVUd8df-oHi7XMMDo7mtKT6mSmEvTuk11l2gFA!!&v=MTA5NjZLZVplUnFGeWprVkw3S0tTemNmYkc0SDluTXFZOUZab1I4ZVgxTHV4WVM3RGgxVDNxVHJXTTFGckNVUkw=

本文发表于《法学研究》2018年第6期。